江西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条 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管理,提高全省测绘质量水平,规范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测绘活动中的国利益和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测绘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和对测绘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全省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对本省基础测绘项目质量、涉及国主权和安全、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测绘项目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本行政区域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质量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单位采用先进的测绘科学技术和设备、强化测绘质量意识,提高测绘质量水平,争创优质测绘工程。
第五条 对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结合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的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个测绘单位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抽查至少3年进行一次。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同一测绘项目或者同一批次测绘成果重复检查。
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对全省甲、乙级测绘单位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根据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制定本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分别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监督抽查的工作经费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监督检查的受检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承担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的费用。
第八条 监督检查应当依据国法律法规、国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测绘项目合同、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质量判定。
测绘项目合同、项目设计文件的质量指标低于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的,以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二)项目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等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精度指标与项目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三)引用起始成果、资料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可靠性;
(四)相应测绘成果各项质量指标的符合性
(五)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测绘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择优选择具有中级以上测绘专业或者测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通过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确定为测绘质量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质检人员),并核发《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员证》。
省、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质检人员库,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本地或者异地质检人员库中随机抽取质检人员组成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组织。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或者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组织(以下简称质检单位)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受检单位应当配合质检单位的工作,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无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受检单位因故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书面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无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受检的测绘项目质量按照“批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质检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被监督检查的测绘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质量评价,并于全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送达书面检验报告及检验结论(以下简称检验结果)。
第十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质检单位进行复检,并及时向受检单位通告复检结果。
复检一般由原质检单位承担,也可以由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与原质检单位无利害关系的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质检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检验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抄告有关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
第十六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及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非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抄告该测绘单位所在地的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
第十七条 基础测绘项目质量,由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非基础测绘项目质量,由测绘项目出资人负责。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承担的测绘项目质量负责。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江西省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办法》的规定,对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本省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其他测绘项目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组织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承担的重大测绘项目实施首件成果的质量检验,对技术设计进行验证。首件成果质量检验点的设置,由测绘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一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关规定,组织对测绘单位测绘项目的质量认可(以下简称质量认可)工作。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甲、乙级测绘单位的质量认可工作。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的质量认可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质量认可的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项目合同或者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二)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三)测绘项目技术总结;
(四)测绘项目质量检验报告;
(五)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承担测绘项目时使用的仪器设备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质量认可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并形成结论,向测绘单位出具质量认可意见。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测绘项目,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后,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认可:
(一)获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工程奖的;
(二)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的测绘项目,或者经测绘成果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查验收的测绘项目,质量被判定为“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和质量认可的结果可以作为测绘资质审批和注册机关依法进行测绘资质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 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为了加强测绘质量管理,提高全省测绘质量水平,规范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测绘活动中的国利益和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测绘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西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作有关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测绘质量不仅关系到各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而且涉及国主权、利益和民族尊严,影响着国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测绘质量监督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赋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行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有力抓手。近年来,随着测绘市场的繁荣发展,测绘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测绘质量验收体系缺失、测绘单位恶性竞争、测绘单位的质量意识薄弱及测绘人员的素质不高等都成为影响测绘质量的主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测绘局于近年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强化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经过
制定《江西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局2010年重点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以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为组长、局总工、局行管处、国土处、质检站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集中学习了测绘质量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今年4月,起草小组专程赴江苏省测绘局、浙江省测绘局进行调研学习。5月,起草小组制定了立法框架,6月,对立法框架集中进行讨论修改。7月中旬,起草小组抽调专人,集中时间、地点完成《办法》初稿。7月下旬,起草小组对《办法》(初稿)进行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至局机关、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8月中旬,分别在赣州市、上饶市、南昌市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9月初,起草小组召开会议,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梳理讨论,根据采纳的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办法》(草案)。9月9日,局办公会对《办法》(草案)进行集体审议讨论并决定印发。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测绘质量分级监督管理制度
《测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目前由于省、市、县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权力、职责没有明确划分,难以形成高效、统一的工作机制。考虑到测绘项目实施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便于获取相关信息,由项目实施地对测绘项目进行监管能够保证监督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省、市、县测绘质量分级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强调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本省基础测绘项目质量、涉及国主权和安全、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测绘项目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2、关于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是进行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局每年都组织对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配套办法明确规定,对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的方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对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与方案制定、监督检验、异议受理、结果处理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办法》第五条规定“对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结合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的方式进行。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个测绘单位测绘项目质量的监督抽查至少3年进行一次。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关于建立质检人员库问题
江西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我省法定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为解决测绘质检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强质检队伍建设,提高测绘质量检验、认证和鉴定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证性,提升测绘质量监督检查能力和水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质检人员库,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本地或者异地质检人员库中随机抽取质检人员组成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组织。”
4、关于测绘质量认可制度
质量认可制度是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确立的针对测绘单位测绘项目质量监管的一项手段。国测绘局制定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测绘单位申请测绘资质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须有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为将质量认可制度具体化,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测绘项目质量认可的组织方、应当提交的材料、认可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
上一篇: 地方性法规 下一篇: 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